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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相宏律师女子买保险后患癌,索赔60

发布时间:2021-10-30 11:12: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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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3月16日“女子投保后患癌索赔60万遭拒”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该拒赔案例的当事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此事引起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吐槽保险公司“只收钱不吐钱”。也有网友认为该案应客观对待,“作为保险人,自然应该审查投保人是否符合能够获赔的标准。”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其在天等待期内发病,不应赔偿”。对此,一位理赔人士称,上述产品条款存在漏洞(没有描述等待期发生症状除外),因此保险公司据赔不合理。不仅如此,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结节与癌症有直接因果关系,也面临败诉风险。

争议一:

免责条款未明显提示

年3月,南京市民宓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2份保额合计6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同年7月,在医院被检测出肺部毛玻璃结节,1年后被确诊为肺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对方称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其在天等待期内发病,不应赔偿。该女士购买的一份保险产品合同条款中约定,“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日内(含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费,本合同终止。”另外一款产品合同条款对于等待期的约定是,“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内(包括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1)身故;(2)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3)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本案中,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表示:“这是一个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首先要对条款做到一个提示义务,比如加黑、加粗、等等,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第二,签订合同时对免责条款,要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进行释明。”经过法庭调查,两份保险合同中都没有对“天等待期”这个重要的时间内容显著标识,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销售保险合同提醒了消费者。因此,法院认为,这个“天等待期不发生法律效应”。

争议二:

保司无证据表明其在天内发病

此外,另一个关键点就是“等待期之内被诊断出肺部磨玻璃结节”是否属于发病。因而,“保险公司也没有举证磨玻璃结节就是肺癌的病症,所以不能认定原告就是在等待期之内发病。”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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